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协会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本级及下设各部门、各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协会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量入为出:坚持预算先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专款专用:所有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捐赠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使用。

(四)公开透明: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捐赠人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管理体制】

协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体制。协会财务在会长领导下,由财务部具体负责。

第五条【岗位设置】

协会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实行钱账分管、相互制约的原则。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现金、票据、帐目的管理以及依法纳税工作。

(一) 会计:负责会计核算、报表编制、档案管理及税务申报等工作。

(二)出纳: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票据保管及日记账登记。

(三)任职要求: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交接制度】

财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在主管领导主持下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做到“钱清、票清、账清”,签署《财务交接清单》,由监交人签字确认后生效,严禁私自移交或擅自离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

协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每年年底,财务部应会同各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草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预算调整】

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及金额,经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决算管理】

年度终了,财务部应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监事会(或监事)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收入范围】

协会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票据管理】

(一) 收取会费、捐赠款等款项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二)严禁坐支现金,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三) 对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物资、设备等),必须进行评估或按公允价值入账,并建立详细的物资台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与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

协会支出实行“先审批、后报销”制度。

(一) 经办:经办人取得合规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用途、事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活动通知、签到表等)。

(二)审核:部门负责人核实业务真实性并签字。

(三)复核:财务负责人审核票据合规性及预算额度。

(四)审批:根据审批权限分级签署意见。

(五)支付:出纳依据审批完整的单据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

根据支出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金额标准可根据协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一)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由部长审核,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支出2,000元(含)至10,000元:由部长审核,秘书长复核,分管副会长审批。

(三)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上:须提交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由会长或授权副会长审批。

(四)重大开支:涉及大额资产购置、重大活动经费等,必须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借款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

(二)借款原则上应在公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前笔借款未核销的,不得再次借款。

(三)严禁将公款私借或长期挂账。

第十五条【禁止性规定】

下列支出不予报销:

1、无正规发票或发票要素不全的;

2、与协会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

3、未经审批的超预算支出;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本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会兼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协会领取薪金。

第七章 资产与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

协会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固定资产:单价超过规定标准(如1000元)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盘点。

(二) 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领用,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捐赠物资管理】

(一) 接受捐赠物资必须建立专门台账,详细记录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捐赠人及接收时间。

(二)物资入库、出库需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三)捐赠物资的处置(如变卖、报废)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所得款项必须纳入协会统一账户管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

第十八条【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财务部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每季度向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

(二)年度报告:每年7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

(三)信息公开:协会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公告栏,定期向社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重大资产变动情况及捐赠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监督】

协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协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制度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财务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