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本协会第二届理事会任期即将届满,需按规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为适应协会发展需要,现拟对协会章程作如下五处修改,并提请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处修改】

删除第四章“激励保障制度”整个章节及第十五条全部内容。

【第二处修改】

原第五章(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现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衡阳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衡阳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修改为: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处修改】

原第二十三条(现第二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修改为: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处修改】

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修改为: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第五处修改】

增加第五章(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现第二十五条)第7款:“国家在职公职人员不能在协会担任会长(理事长)”。

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