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规范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协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 协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固定资产10000元以上的添置及处理,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的支出;协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涉及协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四、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五、民主决策会议由秘书长在会前通知,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决策事项须由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六、协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协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七、为发展协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会审批。开办经济实体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八、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九、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